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绰号四哥,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21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5月24曰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2017年10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21时许,孙某甲因在新邵县**麻将馆内抽水的问题与曾某某之间产生纠纷,于是孙某甲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听后认为是有人意欲到其所开的麻将馆内找麻烦,于是放言称哪个要来找事的就来,这时被害人黄某某来到该麻将馆,听到何某某的言语后,用砖头打砸麻将机,并对何某某进行殴打,何某某则持匕首对着黄某某身上乱捅,导致黄某某胸腹部受伤。
2017年10月3日,何某某主动至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2017年10月14日,经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心包破裂、右心室裂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3月13日,经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诊断为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5月10日,经邵阳市中心医院鉴定,何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残疾证、受伤照片、前科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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