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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8月2日1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天朗国际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因琐事同李某甲发生争执进而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期间何某某使用啤酒瓶将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怀忠、刘健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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