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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6日早上,被害人何某乙将邻居何某丙住宅门口外种植的2颗树苗拔掉。何某乙儿子何某丁得知后,于当日12时多将该2颗树苗重新种上,并找同村的何某戊与其父亲何某乙一起在何某丙住宅门口处与何某己等人协商处理。由于何某乙与何某己等人一见面就争吵,何某戊将何某己等人劝回家中。剩下何某乙与其儿子何某丁两人在何某丙住宅门口外巷上。大约一、二分钟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侄子)与一男子开一辆小车回到何某丙住宅门口处,何某甲下车后就何某乙拔掉树苗一事与何某乙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拉。扭拉过程中,何某甲踹了一脚在何某乙的腹部。同时,何某丁在现场劝架。何某乙被何某甲踹一脚在腹部后,由于疼痛而退到南侧小卖部树荫下躺书坛上。之后,何某戊等人才从何某丙住宅出来将何某甲劝拉开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甲自动投案,何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何某乙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8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何某乙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丁、何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诉讼卷、文书卷共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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