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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99********,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芷村街中山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叶某、张某乙、钟某某及被害人张某丙10余人一起吃饭喝酒,喝酒结束后在返回的途中,行至蒙自市兴业路“练歌房KTV”附近的路边时,何某某与张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后张某甲也对张某丙实施殴打,并致张某丙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检察官助理:张洁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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