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号。2011年6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韩庄子三里小区门口进入小区时,因疫情期间检查出入证事宜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某挥拳将保安员徐某某右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某报警后,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地等待,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亲笔供词,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前科材料,谅解书,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提供的手机录像,小区卡口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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