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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本案被南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妻子谢某某在南部县南城古街吃完饭后,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搭乘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川R1Y***小轿车回南部县河东镇天鼓岭村,途经河东镇工业园区雪花啤酒厂西大门处,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的鼻骨打伤住院治疗。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谢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 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5729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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