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无业,户籍所大竹县**镇**村**组,现家住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唐某某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到大竹县迎宾路东南宽境小区旁的福清超市,同唐某某见面并发生争吵,何某某用放在车的西瓜刀的刀背朝唐某某左肩部砍了一下,唐某某遂打电话报警,何某某在听闻唐某某报警后,在情绪愤怒的情况下驾驶川S2T029白色大众牌凌度轿车迅速掉头逃离,逃离过程中看见唐某某站上公路右边,没有采取任何措避让施顺势将唐某某撞倒,致唐某某盆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2020年9月7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盆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唐某某,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的联系电话18381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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