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长沙县**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因和汪某某、曹某某有经济纠纷,2019年7月16日20时许,双方约在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厦B座见面,为了吓唬对方并自卫,何某某在见到对方前从自己车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并用毛巾、塑料袋包好,用左手拿着并放在背后衣服里。之后双方在B座大厅见面随即发生争执,曹某某、汪某某发现何某某左手一直放在背后衣服里且拿着东西,便怀疑其带了刀,二人欲将何某某左手的刀夺下来。汪某某与何某某发生拉扯推搡,后曹某某用双手从后面抱住何某某并将其按在大厅沙发上,汪某某坐在何某某腿上用肘部顶在何某某胸口,后何某某用力挣脱二人并起身举刀,二人见状便向大厅门外跑,何某某追上去持刀朝曹某某后背捅了一下,曹某某跑到大厅门口台阶处仰面摔倒在地,何某某又持刀朝曹某某胸部捅了一下,曹某某起身后朝新园东路方向跑,何某某欲继续追,吴某某正好挡在其追曹某某的路径上,双方遂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吴某某右手臂被何某某用刀划伤。之后何某某将水果刀随手扔在路边垃圾桶内并离开屯溪。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吴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汪某某、郑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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