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听闻其妻子李某某多次跟着**镇**村卫生室的吕某乙。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带着家属等九人去岐阳村卫生室找寻李某某。在**村卫生室西边楼洗澡间内找到李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将同在卫生室的吕某甲(吕某乙哥哥)误认为吕某乙,要求对方开门放人被拒绝后,二人在院内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吕某甲放倒在地,在其胸部捶打几拳、在其身上踢踏几脚。二人被拉开后,被告人何某某一行人在大门外等待出警时,与闻讯而来的吕某甲父亲发生争吵撕扯,被害人吕某甲追出继而与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厮打一起,何某某捶打吕某甲胸部几拳。被害人吕某甲受伤并于当晚在岐山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肋骨骨折等。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吕某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永刚
检察官助理:侯睿婷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补充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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