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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20号

被告何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欧绿瑶,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驾车来到本市****中心区**餐厅门前路边处,因停车问题与张某某发生口角, 后张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杨某某、党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过程中何某某被打倒在地。随后张、杨等人离开现场,何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追上去,持啤酒瓶砸向杨的头部,致杨头部受伤倒地。接报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何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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