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有限公司五厂压板车间与被害人梁某某因工作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推搡并打斗,被告人何某某使用拳头先后击打被害人梁某某胸部、腋下、头面部等处致其倒地不起,后被害人梁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何某某作案后留在现场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在脑血管病理改变基础上头部钝性暴力作用引发脑血管破裂伴弥漫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胃内容物反流阻塞呼吸道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中头面部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与脑血管自身病变构成协同死因(同等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英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光碟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