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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4时许,陈某某(已判刑)与“蚊基”、“排骨”、“黑鬼”、“靓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酒吧门口被人殴打。陈某某等人叫被告人何某某找人过来帮忙打架,后何某某叫了伍某某、“尿桶”、“骰子”、“阿通”(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到场。刚好见被害人欧某某在“***”门口,何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等人就去追打欧某某,并将欧某某砍伤,后陈某某等人又在“***”门口,与先前打了其一方的人双方进行斗殴。经法医鉴定,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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