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背**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文某某(已判刑)2019年6月28日23时40分许,在连州市**镇**KTV的**房,因“之前通过朋友介绍购买虚拟币比特币投资失败”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矛盾,文某某用拳殴打魏某某头部。魏某某反击,用**房间的方形玻璃杯扔中了文某某的额部。文某某的朋友白衣男子即本案被告人何某某、黑衣男子(另案处理)对魏某某进行拳脚殴打。魏某某逃至**房对面的房间**房,文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黑衣男子追至**房继续对魏某某殴打,并使用房间的装纸巾的玻璃硬物、烟灰缸、玻璃杯故意伤害魏某某,致使魏某某受伤。经连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魏某某已收取了经济赔偿金25000元,对被告人
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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