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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谭某某相识多年,之前两人关系较好。2018年4月,何某某因借钱借给他人的事与谭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4月27日11时许,谭某某来到广南县**电子有限公司二楼坐在茶桌旁边,何某某从里面办公室走出来看见谭某某,两人因为谈到借钱给他人的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两人在互相抓扯过程中,何某某将谭某某右手无名指末端指节咬断。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逮捕阶段准备3万元钱赔偿给被害人,因被害人不同意,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不批准逮捕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查询证明;2.证人唐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后续医疗费用评估鉴定、残疾用具评估鉴定;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 伤情照片、病历复印资料、诊断报告资料;8.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传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南县**镇**社区**街**号。联系电话:15969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2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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