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02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于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9时中午,被告人何某甲在自己家煮饭时,被饮酒后到其家门前的罗某某质问,是否是其放羊吃了他家的桑叶,从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见被害人罗某某手上举一把柴刀欲砍其,其因愤怒即持一把刮子冲上去,将罗某某推倒,后朝罗某某左手臂部位敲了三次,致罗某某左尺骨中段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锁事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学昌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875****(被告人父亲何茂竹)。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零散页16页、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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