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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6********,壮族,初一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6********,壮族,初一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施某甲(已判刑)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开设赌博摊点,受害人庞某甲因**镇**村赌博摊点与施某甲发生纠纷,2007年2月4日,施某甲告知韦某某、陆某某(已判刑)说有人到他的赌摊闹事,叫两人过来帮忙,韦某某、陆某某又通知了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马骝”施某乙(未到案)等人一起过去帮忙。2007年2月5日,庞某甲和刘某某、曾某某、庞某乙等人到**镇**村赌博摊点与施某甲发生争执,施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山刀和韦某某、陆某某、何某某、邹某某及其同伙持刀追打庞某甲等人,庞某甲被韦某某、陆某某带来的同伙使用“扔炮”(自制火药弹)炸伤左脚。庞某甲受伤后,施某甲、韦某某、陆某某、何某某、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08年7月16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甲伤情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9年10月31日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庞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伙同施某甲、韦某某、陆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讯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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