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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盐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碧水锦楼小区旁东风渠河边一无名茶铺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后,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牙齿受损,面部受伤。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何某某:1575663****)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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