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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2007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对其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611795670。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共同承包成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的**施工工程,因工程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经济纠纷。2015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三村内找到被害人曾某某准备解决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要求变卖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成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抵账的宝马车。二人在被害人曾某某车上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某下车绕到驾驶室旁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对被害人曾某某胸、腹部等部位刺数刀后逃走。被害人曾某某忍痛在汽车后备箱拿铁锹追击何某某,用铁锹打击被告人何某某背部、肩部后,再次被被告人何某某捅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金堂县新龙路28号附近美甲美睫铺子后面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19年10月28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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