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许,在隆化镇***小区**号楼楼下,因被告人何某某儿子与王某儿子发生争执,王某打了何某某儿子两下,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发生厮打,何某某用拳头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侧鼻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何某某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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