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同村村民何某乙因村湾修路发生纠纷,继尔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何某某用手中的铁锹向何某乙右腿打去,经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右腿外伤致右侧腓骨上段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73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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