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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回家发现其妻子王某某与一名陌生男子手机通话时言语暧昧,询问后得知该男子为其妻子一名姓陈的同事,遂持厨房菜刀赶至本区**路**港门口岗亭,误认为正在岗亭值班的陈某某系该男子并对其进行追打。追打过程中,陈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某某继续脚踹陈某某胸部,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左侧第4-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病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辨认、对案、检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检察官助理:齐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640****);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随案移送;

3.证人证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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