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街**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新城** 栋****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17 时许,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研究所附近“**农资”门口,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彭某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某用脚踢被害人彭某的背部、腿部,致被害人彭某左膝部外伤致左髌骨骨折。经汉川市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鄂汉川汉正鉴【2019】临鉴字第1002号;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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