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周倜(另案处理)、蒋能伟(已判决)、李某某酒后前往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南太路复兴路18号打牌,碰到被害人陈某某在此打牌,因何某某说陈某某欠他以前公司的钱未还,还有钱打牌,蒋能伟便与何某某来到陈某某身旁,蒋能伟对陈某某说欠钱不还,还有钱打牌,并用拳头打了陈某某的鼻子,何某某随即与蒋能伟一起殴打陈某某,周倜和李某某听到响声后前来,周倜看见何某某被陈某某压着,上前抱住陈某某将其摔开,李某某等人扯劝,片刻后,蒋能伟、何某某、周倜三人一起冲上去准备继续殴打陈某某,蒋能伟、周倜被人扯住,之后陈某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并与同案人蒋能伟一起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病例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苏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蒋能伟、周倜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娜妮

检察官助理:江羽成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起诉书所列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