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乙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存在矛盾。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何某乙在家旁边叫骂被告人何某甲,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何某乙将手里吃饭的碗盖向何某甲的脸部,致其脸部流血,何某甲欲上前去打何某乙,何某乙在躲闪过程中被杂物绊倒,何某甲上前用脚朝何某乙的右侧胸腹部踢了两脚,致其受伤。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右侧第5前肋及右侧6、7、8助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被害人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唐某某和何某丙的证言;5.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玉俊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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