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1********,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为松菌赔偿的事情前往重庆市云阳县**镇**市场**门市。在该门市内,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因为是否应该支付松菌钱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何某某将陶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经鉴定,陶某某右拇指远节指体远端完全离断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并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1日,何某某亲属微信转账给陶某某亲属医疗费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平宇
检察官助理 陈 颖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9695****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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