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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3********,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商南**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22时许,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商南**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指派被害人陈某某进入商南**有限公司火烧沟钒矿沉钒车间持手机拍摄车间情况。被告人何某某在将陈某某赶出车间的过程中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左肩部,致陈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当晚22:43陈某某报警并前往商南县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住院病案、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葛某某、屈某某等证言;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玉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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