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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其子何某乙请工人在会理县**巷处安装车位地锁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拳头打伤邓某某鼻部。经鉴定,邓某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任理陵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于会理县**巷**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98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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