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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8日被原临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南信桥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害人邹某某等人酒后在临翔区**街道**社区蒋某某家养殖场厨房内烤火聊天时,何某某为教训邹某某言语侮辱自己的行为,遂用手打了邹某某面部一巴掌、用拳头打了邹某某面部一拳,将邹某某从凳子上打坐到地上后被旁人拉开。邹某某被人搀扶到蒋某某家养鸡处空地时,何某某追随而至要求邹某某赔礼道歉,并再次对邹某某拳打脚踢,同时用力拉拽邹某某,致邹某某面部朝上倒地,后何某某被赶到现场的蒋某某等人拉开。蒋某某等人将邹某某送到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因医院检查仪器损坏,需转移到其他医院救治,邹某某在停车场被扶上车后,又从车上跌落,众人将邹某某重新扶上车后送至临沧市青华医院救治。同年3月4日14时30分,邹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某系头部撞击大平面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在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何某某于3月2日16时许到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南信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血迹、纽扣及被害人邹某某所穿的夹克、衬衣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蒋某某、罗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所作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现场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和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光盘玖张、证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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