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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7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某店前人行道上遇见陆某某,何某某向陆某某要自己的工钱,陆某某没有理会何某某。何某某因为生气就用拳头对陆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陆某某倒地。经鉴定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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