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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租住于南昌市新建区*****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和妻子黄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行政服务中心闹离婚,何某某认为他们的儿媳妇余某某帮了黄某某说话,加上以前双方闹过矛盾,何某某记恨在心。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准备去**菜市场买菜,途径被告人何某某的租住地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旁边时,被告人何某某手持菜刀趁余某某不注意砍伤余某某头部,余某某被砍后逃跑,何某某在后面追赶,直到发现余某某头上流血后才逃离现场。

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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