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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期**号楼**单元**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青岛市李沧区**期**号**处,该因未带门卡强行进门与小区保安莫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相互厮打。何某某将莫某某拽倒在地殴打,致莫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莫某某持地上捡来的木棍击打何某某头部,致何某某头皮创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五十六页;

3.视听资料光盘一份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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