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79********,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之**,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9时许,因在前邻里矛盾,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南侧巷道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争吵后,动手殴打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视频截图,病历资料,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鉴定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纂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