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村**号**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与前女友江某某的感情纠纷,伙同两名老乡(均在逃)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中二路60号附近路段,持砖头、木棍对被害人李某杰实施殴打,并致其头部、手臂、腰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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