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别名“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持弹弓射击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的窗户,导致李某乙厨房的玻璃窗破裂,后李某乙走到何某甲家门口的斜坡处与其理论,何某甲遂持一根黑色木棍打李某乙的脸部,造成李某乙两侧上颌窦壁、上颌骨等处骨折。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丙、何某丁、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供述、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木棍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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