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7〕4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系武威“***”投资公司员工。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7月26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凉州区**街中段“***”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被害人李某甲因债务合同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甲撕扯起来,“***” 投资公司员工田某某、裴某某、李某乙过来推搡撕扯被害人李某甲,致被害人李某甲摔倒,被害人李某甲遂拿起凳子欲还击时,被何某某、田某某、裴某某、李某乙夺下李某甲手中的凳子,对李某甲拳打脚踢,在夺凳子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拳头在李某甲的鼻梁上捣了一拳,随后,被告人何某某与田某某、裴某某、李某乙将被害人拉至“***”投资公司楼道内,再次对李某甲拳打脚踢,致李某甲身体受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李某甲的伤情为:1、鼻骨骨折;2、左股骨外侧髁骨挫伤;3、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4、左膝关节腔及髌上表积液;5、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6、多处挫伤(胸、腹壁)。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李某甲的伤情鉴定: 1、双侧鼻骨骨折;2、左侧膝关节半月板前角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3、辨认笔录、照片;4、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7、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债务合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谢建民
2017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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