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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因男女情感纠纷,被害人陈某甲酒后来到永州市零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室陈某乙的住宅,踢其家大门纠缠。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的丈夫)闻讯开门持械尾随,在**小区**栋**楼**车库旁边与陈某甲相遇,二人互殴。陈某甲挡掉何某某手上的木柄锤,将其扑倒在地,掐住其脖子,何某某用折叠弹簧刀将陈某丙戳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肾破裂伤(贯穿)已行左肾切除术,评定属重伤二级,结肠脾区破裂(粪水排出)已行结肠脾区破裂修补+回肠造瘘术,评定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何某某近亲属代其于2020年6月8日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陈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接处警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从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屈某某、陈某丙、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5.伤势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附指认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讯问被告人何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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