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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坡**号,2019年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汝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疾病不能关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尚某某将车停在**酒吧门口去找人,后张某某酒后从**酒吧出来在何某某的车旁边解手,尚某某在车上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何某某打了张某某脸部一拳致张某某倒地头部受伤,后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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