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与唐某某、蒋某某等四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街**号**招待所8**房喝酒。5时许,蒋某某让附近的被告人何某某送其回家。被告人何某某送蒋某某回家途中,蒋某某因离开时未与唐某某打招呼,便与何某某又返回招待所,在招待所一楼遇到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遂随何某某、蒋某某一起又到了8**房门口。何某某、蒋某某多次敲门,房内没有反应,林某某质问要干什么,因此与被告人何某某发生争执,林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何某某一拳,二人扭打过程中,何某某将林某某推倒在地,并有踢踹林某某。随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外踝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取保候审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粤广正[2020]临鉴字第C0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0]临鉴字第C0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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