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持镰刀至被告人何某甲家门口,将何某甲种植在争执地上的树破坏、推倒。被告人何某甲及其母亲吴某某发现后,上前与王某某争执,何某甲抢走王某某的镰刀丢到草丛中。在附近“防疫”执勤点执勤的村干部何某丙看见三人吵架,于是上前劝说并试图将王某某拉走,吴某某跟着王某某一路吵闹至村支书何某某家门口,要求何某乙处理此事。在争吵过程中,何某甲右手持一把菜刀冲上前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9月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在其家里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凡哲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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