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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2000********,初中文化,住环县**乡**村**组51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环县环城镇西山公园步云桥西口北侧的凳子上玩游戏,随口喊了一声,附近的 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听后起哄跟着喊,何某某骂了一句起身离开时,被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喊住,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甲称让何某某叫人打群架,何某某遂在旁边土堆中捡了一块砖头欲殴打王某甲,因天黑未看清,将一起的被害人多某某头部打伤后离开现场,王某乙报警,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多某某在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八日,被诊断为1.右侧颞叶脑挫伤;2.右侧硬膜外血肿;3.右侧颞叶头皮血肿,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案发后,何某某及其近亲属已赔偿多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资料,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若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砖头1块;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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