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之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过矛盾。2018年3月31日16时许,在金山镇王家渠村何家湾羊圈屲处,被害人谢某某与上坟回家路过此处的何某某相遇。谢某某辱骂何某某并质问为什么不赔他的窖盖。何某某刚要解释,谢某某上前先将何某某嘴上打了一拳,致何某某嘴角受伤流血并拿起拿起锄头欲打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便拿起手中铁锨与之对打,在此过程中将谢某某面部砍伤,致其跌落到农路下边农田里昏过去,何某某见状离开现场。被害人谢某某苏醒后走到同村李某某家中,被李某某送至甘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当日被送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救治。后经鉴定:谢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不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根定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锨一把、X光照片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