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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城固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宿舍。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9时许,在海城市**镇发达矿业民工宿舍内,因与王某某(被害人,男,46岁)发生口角,用木棒将王某某打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右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王某某病志材料、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何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宝国

付  志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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