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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杀人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某村同村村民。2020年2月6日下午徐某某到同村的徐某龙家与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等人玩牌,后在徐某乙家吃饭并饮酒。饭后何某某与徐某某一起离开,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扯起来。徐某甲等人将厮扯的二人拉开后,将徐某某送回家中。徐某某到家后感觉委屈,便抄起木棍到徐某龙家找何某某打架,中途被徐某丙的妻子王某某抢下木棍。随后徐某某进屋厮扯何某某,并拿酒瓶夯何某某。在场的徐某甲和徐某乙等人将徐某某推搡至徐某龙家门外,何某某觉得徐某某过分,自己没有面子,便到徐某龙家厨房抄起一把菜刀要砍徐某某,徐某龙妻子王某某见状将菜刀夺下。此时徐某某叫嚣、辱骂何某某,何某某恼怒随即将王某某手里的菜刀夺过来朝徐某某左侧胳膊砍了一刀,将徐某某胳膊砍伤,徐某某见何某某手拿菜刀便沿着胡同朝东面跑,何某某手持菜刀追砍徐某某三、四十米后用菜刀砍了徐某某头部一刀,徐某某被砍倒趴在地上,随后何某某拿着菜刀朝徐某某脑袋砍去,边砍边喊:“我砍死你!”徐某某见何某某持刀又朝其头部砍去,便用右手护住头部抵挡菜刀,何某某砍向徐某某头部数刀都被徐某某用右手挡住,致徐某某右手部多处受伤。后徐某龙、徐化军等人将何某某拉开夺下何某某手里的菜刀并将徐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丽娜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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