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8197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因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27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25日被释放。现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卿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卢某某均是本市道滘镇**村**装饰有限公司的员工。何某某认为卿某某欺骗了其感情,便产生了要杀害卿某某的意图。2020年6月9日14时许,何某某准备好菜刀在**装饰有限公司三楼车间等待卿某某欲杀死卿。何某某见卿某某来到车间工位后,遂抓住卿的头发用菜刀砍卿的脖子,被卿用手挡住脖子,何某某未能把卿杀死。卿某某挣脱后何某某继续持刀追砍卿。在追砍过程,被害人陈某某上前制止何某某时被何砍伤手部,何某某发现被害人孙某某也在车间,因何某某认为孙某某之前有偷窥卿某某洗澡的行为,便意图杀死孙某某。何某某持刀砍孙某某头部,孙用凳子抵挡,何某某继续追砍孙。被害人卢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搂着何某某的脖子将他按到在地,过程中也被何某某的刀砍伤。后何某某被制服,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卿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菜刀等物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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