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因与熊某甲的离婚纠纷,与熊某甲父亲即本案被害人熊某乙发生冲突。2月23日早上6时许,何某某产生毒死熊某甲的念头,遂持农药来到垫江县**镇**村**组**号,通过门洞伸手拨开门栓进入熊某乙家,将农药倒进厨房内装有饮用水的水桶中,继而在屋内寻找熊某甲未果后离开。2月24号下午,何某某在熊某甲就水桶中有农药一事质问自己时,拒绝承认自己投毒,到现场后为自证清白打电话报警。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熊某乙家中涉案桶内水有水胺硫磷。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通话记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许某某、杨某甲、何某某、高某某、袁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毒化)[2020]36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向他人饮用水中投放有毒物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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