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被害人唐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所**栋一楼楼梯口因儿子抚养权及复合问题吵架。唐某甲请求唐某乙帮忙报警,唐某乙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拨打了唐某甲的电话询问情况,何某某得知唐某甲报警后,心生愤怒,从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掏出一把兵工铲,往唐某甲的头部砍。唐某甲向何某某求饶,称舍不得儿子,愿意跟何某某好好生活。何某某听到后仍然没有停止侵害,又砍了唐某甲十几刀,被听到动静下楼的杨某某制止。接着何某某割自己的颈部及手腕企图自杀也被杨某某劝止。之后何某某、杨某某一同将唐某甲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唐某甲的伤情暂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日,公安民警在章贡区青年路附属医院急救中心将何某某带离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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