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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麦某甲、麦某乙、何某某、苏某某(刑拘留在逃)等人故意毁坏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吴川市**镇**村委会**村附近的临时建筑物。何某某到现场后与麦某乙等人共同抱着一条圆对临时建筑的墙体进行了大力撞击,至使部份墙体倒塌。

经吴川市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临时建筑被毁坏的财物共值款:壹万叁仟肆拾捌元正(13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出于私愤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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