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乡**村**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3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来到同村南某某家中观看被害人郝某某等人玩耍扑克牌,因被告人何某某多语,与正在玩牌的郝某某发生口角被他人劝阻。随后,被告人何某某说要把郝某某的汽车给烧了。于是,被告人何某某出去捡了一些柴草放到停放在南某某大门外郝某某的晋B5****速腾牌小型汽车周围,用打火机将柴草点燃后准备离开现场。途中,遇见同村村民吴某甲和吴某乙等人,便把焚烧郝某某汽车的事情告诉他们,然后回到自己家中。此时,正在玩扑克牌的人们看到外面着火了就跑出去,发现郝某某的汽车已被大火烧毁。后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及车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刑事拘留、逮捕诉讼文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取焚烧他人车辆之报复手段,故意毁坏被害人郝某某车辆及车内财物,经鉴定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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