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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周宁县咸村镇梅台村附近经营福绿生猪养殖场时,擅自架设PE管道将养猪场的简易小型污水处理区排出的污水,引到周宁县咸村镇梅台村下洋坑“南坑里”山场排放,致使周宁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枯死。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宁县咸村镇梅台村002林班22大班020小班属于生态林,枯死的林木共计149株,蓄积量为11.668立方米。002林班24大班010小班属于一般用材林,枯死的林木共计25株,幼树38株,蓄积量为0.635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与福建周宁国有林场签订并履行生态修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复制的林权证、营业执照、生态异地修复协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CTP(2020)鉴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林木总计174株,蓄积量为12.3035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颖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侯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县**镇**村三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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