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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5********,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6时3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南路如家酒店门前,使用石头、扳手将被害人姜某某黑色宝马740Li小型轿车前后风挡玻璃、后工作台等多部位毁坏,损坏部位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9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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